数字电视环境试验之低温贮存试验【低温试验箱】具体要求如下:
要求:样品在温度为-25℃时搁置2h,恢复2h后应符合SJ/T11326标准中5.1、5.2、5.3的规定。对带有LCD或PDP显示器件的样品,恢复时间由产品规范规定。
试验设备:应符合GB/T2423.1中第5章的要求。
试验方法:1、样品应在不包装、不通电,在正常工作位置的状态下放入具有室温的试验箱内;2、低温试验箱温度按0.7~1℃/min的平均速率下降至-25±3℃,当样品达到温度稳定后,搁置2h;3、试验箱温度按0.7~1℃/min的平均速率上升至正常试验大气条件范围内的某一数值;4、为了除去样品表面水滴,可用试验室温度的空气进行吹风,然后样品保持在正常大气条件下,恢复2h;5、按SJ/T11326标准中5.2、5.3、5.4的规定进行检测。
注:以上数字电视的低温贮存试验方法摘自标准SJ/T11326中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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