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低温湿热试验箱出厂前应对该设备进行型式检验,检验方法如下: 一、应进行型式检验的情形 1、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; 2、正式生产的产品在结构、材料、工艺、生产设备和管理等方面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 3、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时; 4、出厂试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 5、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生产时; 6、产品批量生产时,每两年至少一次的定期抽检。 二、抽样及判定规则 1、成批生产的高低温湿热试验箱,批量在20台以上时,抽检2台,不足20台时,抽检1台。 2、抽检样品的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,否则,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检。第二次抽检合格时,仅将第一次抽检不合格项目返修,检验合格后允许出厂;如第二次抽检样品中仍有1台不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,如第二次抽检样品全部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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