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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雾试验箱GB/T2423.17的条件试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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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2/9/1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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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雾试验箱盐雾试验标准GB/T2423.17的试验方法如下: 1、根据相关规范,试样应按正常使用状态进行试验。因此,试样应分为多个批次,每个批次按照一种使用状态进行试验。 试样之间不应有接触,也不能与其他金属部件接触,因此试应安放好以消除部件之间的影响。 注:试样在试验箱内的位置(即试样表面跟竖直平面的倾斜角)非常重要,位置上非常小的差别可能会导致差别比较大,取决于试样的形状。 2、盐雾试验箱的温度应维持在(35±2)℃。 3、所有的暴露区域都应维持盐雾条件,用面积为80cm2器皿在暴露区域的任何一点连续收集至少16h的雾化沉积溶液,平均每小时收入量应在1.0mL~2.0 mL之间。至少应采用两个收集器皿,器皿放置的位置不应受试样的遮挡,以避免收集到试样上凝结的溶液,器皿内的溶液可用于测试pH值和浓度。 溶液的收集可以按照GB/T2423.17中6.5的规定在试验前或都试验中进行。 4、按照GB/T2423.17中6.3收集到的溶液,在(35±2)℃测量时,浓度和pH值应分别符合3.1.1和3.1.2的要求。 5、浓度和pH值的测量应当在下列时间内进行: A 对于连续使用的试验箱,每次试验后都应对试验过程中收集到的溶液进行测量; B 对于不连续使用的试验箱,在试验开始前应进行16h~24h的试运行。试运行结束后,在试样开始试验之前立即进行测量。为了保证稳定的试验条件,还应按照A的规定进行测量。 6、盐雾试验相关规范应规定试验周期:16h、24h、48h、96h、168h、336h、672h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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